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九日修訂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護龜山島(以下 簡稱本島)自然生態環境及兼具生態教育、研究、發展觀光遊憩機能,促進觀光遊憩活動之需求,開放本島供各界人士申請登島,特定本須知。 

壹、申請辦法:

今年度龜山島登島人數,將由每日兩百五十人,增加為三百五十人,同時為確保旅遊品質,將採取時段管制;也就是同時間在島上的遊客人數,以不超過一百八十人為限。

一般遊客團體申請進入本島,應於預定登島日期十天前至一個月內之期間,填妥登島申請單後,一
 律以信函向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申請(地址:台北縣貢寮鄉福隆村興隆街36號),註明
 登島日期(可填三個預定日期,惟均應在限期內)及人數、個人及領隊之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電話、並附回郵信封,郵寄本處辦理。

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收件先後(受理以郵差送達日為憑)逐一審核,經同意後發
 給登島同意證明,當日額滿時即停止受理,未經事先申請同意者不得登島。

申請登島之一般遊客團體人數,每一團體限四十五名以下,每封申請函只限一團體申請。

申請團體於核准登島後,不得更換人員名冊。

貳、登島注意事項:

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給之登島同意證明請妥為保管,遺失或未帶一律不准登島,
 轉讓無效。

登島證明係參照申辦之對口港縣境核發,請參考本處調查各港口船舶檢驗合格參考資料,自行選擇
 預約搭乘。

登島時應攜帶本處核發之同意證明,全體隊員須攜帶具照片之身份證件,孩童需備妥戶口名簿或健
 保卡備查證。隊員不得更換,更換人員、登島名單中未列之人員、未帶證件者一律不准登島。
登島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離島時間為下午四點以前。

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人員得隨時檢查遊客有無攜帶炊具、獵具、寵物及其他未
 經核准攜帶登島之違禁物品。

除公告開放區域外,其他軍事管制區及未規劃設施區域遊客不得進入。

本島內不販售任何餐飲、不提供住宿,請自備食物、飲水登島,廢棄物請全數帶回,勿任意丟棄。

遊客不得破壞本島原有狀態,本島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不得攜出。

本島屬自然生態區域,遊客應注意落石、坑洞、倒木、蜂、蟲、蛇等,並請遵守警告、禁制牌示。

登島同意證明限當日有效。如遇天然災害(暴風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或平均風力超過六級
 )為求安全起見,本島關閉。已取得登島許可而未能登島之遊客,得選定自原許可登島日起,一個
 月內之預定開放登島日期補提登島申請,惟每日額外增加登島人數至多為五○名額,並以補申請一
 次為限。

參、罰責:

(一)損壞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
   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2、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

   3、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4、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5、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三)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前三項以外經經營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者, 處新台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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